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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 二 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 112年03月13日)
第 9 條
調解委員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行政法院定之。但法官於有必要時,得命調解委員至同一法院轄區之其他地區執行調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