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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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 81年11月04日)
第 13 條
大會於聽取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副院長。
三、大法官。
四、考試院院長。
五、考試院副院長。
六、考試委員。
七、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