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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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 81年11月04日)
第 9 條
審查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進行審查。
審查會對被提名人之資格如有疑義,得通知其補充資料或為口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