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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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 73年02月28日)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若干人,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處長之督導,辦理機要文件,並分掌大會及各種審查紀錄,另置專門委員若干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專門事務,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人,備秘書長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