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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 四 章 程序 ( 55年08月08日)
第 10 條
國民大會討論創制案、複決案,非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

前項決議須經三讀程序。但廢止或否決之法律,得省略第三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