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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 四 章 程序 ( 55年08月08日)
第 11 條
經國民大會複決成立或廢止之法律,應咨請總統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經國民大會否決之創制、複決事項,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