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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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 四 章 程序
( 55年08月08日)
第 9 條
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創制案、複決案,須備具提案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案由。
二、理由。
三、內容。
四、簽署人。
五、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