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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55年08月08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動員時期臨時條款第四項制定之。

法律與本辦法牴觸者無效。

第 2 條
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兩權,除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憲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