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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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 三 章 複決 ( 55年08月08日)
第 6 條
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有複決權。
第 7 條
國民大會複決成立之法律,經公布生效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修正、否決或廢止之法律,立法院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