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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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 88年06月15日)
第 7 條
議長或副議長得由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提議,經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改選之。但代表對就任未滿一年之議長、副議長不得提議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