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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 84年08月15日)
第 12 條
廢票之認定由驗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一、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未加圈選者。
三、圈選二名以上者。
四、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五、毀損或污損選舉票者。
六、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七、圈選後加以塗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