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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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 88年06月15日)
第 12 條
廢票之認定由驗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一、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未加圈選者。
三、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四、毀損或污損選舉票者。
五、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六、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七、不用本會製備之圈戳圈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