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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 88年06月15日)
第 4 條
每一投票處設置投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發票監察員:監察發票處,每處若干人。於投票開始前,向大會主席領取選舉票,查點數目,監察發票;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數,報告大會主席。
二、票匭監察員:監察投票匭,每匭一人。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並加封鎖;投票完畢後,再加貼封條。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