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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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 88年06月15日)
第 5 條
大會主席宣布投票起訖時間後,出席代表前往指定之發票處,依次憑宣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親自簽名領票。其未攜帶「國民大會代表證」之代表,經取得證明,再行投票。
代表不得將選舉票攜出場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