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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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 87年07月30日)
第 3 條
聽證會由主辦委員會之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聽證會主席之職責如左:
一、主持聽證會及維持聽證會秩序。
二、宣示聽證會舉行要旨。
三、接受出席聽證人員提出之證據、資料。
四、審定聽證會紀錄。
五、向委員會報告聽證結果。
六、其他有關主席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