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
( 88年06月16日)
第 2 條
本會會議期間,由各政黨推派代表若干人組成人民請願接待小組,受理之請願文書送交本會程序委員會處理後報告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