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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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 88年06月15日)
第 10 條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應依大會日程表規定進行,如有必要變更日程時,由審查委員會提請程序委員會決定,並提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