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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 88年06月15日)
第 12 條
審查委員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被提名人應到會自我介紹,並說明其資格適用條款及抱負,每人以二十分鐘為原則。

前項被提名人全部說明後,即進行分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