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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 88年06月15日)
第 16 條
審查委員會聽取各分組審查報告後,應即對該分組進行綜合審查。

前項綜合審查時,審查委員會經決議,得邀請被提名人到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