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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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 88年06月15日)
第 18 條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於審查期間,得經決議就被提名人之資格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向有關機關查詢並要求提供資料。
前項資料未提出前,不得逕予審查通過。
被提名人於審查委員會、各分組之陳述或所提供之資料,如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審查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大會,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