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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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 105年10月22日)
第 5 條
聘任評議員選出後,應即由議長徵詢當選人之就任意願,如無意或不能就任者,其當選席次應經議長之核定,由候補當選人,依序遞補為當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