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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11月10日)
第 2 條
本院院士每二年於院士會議中選舉之,其名額依照本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名額至多四十人,每組名額至多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