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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 二 章 提名 ( 103年11月10日)
第 4 條
本院院士之選舉,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應先經各大學、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構)或院士、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