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 四 章 選舉 ( 103年11月10日)
第 12 條
院士會議選舉院士,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與人文及社會科學等四組之院士各別召開分組審議會,並就候選人名單,排列推薦之優先次序,向院士會議提出之。
二、院士會議於選舉院士時,應就各組所推薦之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一候選人加以討論後進行投票。
三、院士會議得進行多次投票。於各次投票,第一次包括通信投票,候選人得四組投票人之綜合票數三分之二者當選。但於綜合投票中,如本組投票數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之一,而候選人得本組票數三分之二者,則得四組綜合票數之過半數即當選。如本組投票數未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之一,仍須得四組綜合票數三分之二,方為當選。

第 13 條
選舉完畢後,院長應將當選院士之名單公告之,並通知當選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