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0年12月05日)
第 13 條
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