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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0年12月05日)
第 25 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