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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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103年06月26日)
第 2 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受理訴願機關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