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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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103年06月26日)
第 4 條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其收費標準,準用前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