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政風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本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訂事項。
(二)關於維護本府公務機密事項。
(三)關於本府機關安全維護之協助防範事項。
(四)關於民眾陳情之協助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府及隸屬機關政風人事案件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本府廉政工作及防制貪瀆措施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貪瀆不法之查察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本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辦理事項。
(四)關於政風法令宣導、所屬單位政風督考及廉政會議等事項。
(五)關於本府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執行事項。
(六)其他奉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