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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 二 章 職掌 ( 110年02月03日)
第 18 條
法規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府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府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三、關於本府組織法、處務規程及不屬於其他單位之法制事項。
四、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府各單位辦理有關法令事務之會辦、諮詢或訴訟協助事項。
六、關於法令資料之搜集、分析、整理及研究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