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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會議 ( 110年02月03日)
第 24 條
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第三條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

前項府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25 條
本府每年舉行業務總檢討會一次,得以書面檢討報告替代之。

第 26 條
本府各一級單位得視需要舉行業務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