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情報工作法
( 109年01月15日)
第 19 條
主管機關研整之情報報告,得依其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適時分送供作內部參考,並依法予以保密。
前項研析報告之分發及管理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