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情報工作法  ( 109年01月15日)
第 24 條
情報人員在境外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時,應發給傷害、住院慰撫金或失能、死亡撫卹金,醫療費並全額補助;其醫療費補助、慰撫金與撫卹金之基準及發給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時,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在其獲釋前,應積極營救並支給下列各項補償。但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給予者,應予抵扣:
一、每月支給相當於喪失人身自由前一月俸給之補償金。
二、相當之精神撫慰金及獲釋慰問金。
三、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財產損害之補償金。
四、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之醫療費。
五、親屬營救費、探視費、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親屬補償金。

前項第二款之精神撫慰金及獲釋慰問金由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領受之;其他各款之補償由其親屬領受之。

情報人員死亡後,不再發給第二項各款補償。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失蹤時,於歸還前或死亡前,得先依第二項發給第五款之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補償金。但失蹤非因從事情報工作者,應追繳之。

第二項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月補償金、精神撫慰金、親屬三節慰問金、親屬補償金及其他補償之發放及停發標準,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訂定辦法執行之。

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或涉訟時,得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