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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 109年01月15日)
第 25-2 條
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及前條修正條文溯自本法公布施行日施行。但本法公布施行日前,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或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且尚在進行中者,適用之;其補償救助由隸屬之情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