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情報工作法  ( 109年01月15日)
第 30 條
違法洩漏或交付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法刺探或收集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法毀棄、損壞或隱匿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退(離)職未滿五年,犯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