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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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 109年01月15日)
第 31 條
現職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非秘密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