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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 109年01月15日)
第 9 條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採取身分掩護措施。

前項身分掩護有關戶籍、兵籍、稅籍、學籍、保險、身分證明等文件之申請、製作、登載、塗銷或管理等事項,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