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史館辦事細則
( 107年01月16日)
第 6 條
纂修、副處長、協修、專門委員、秘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助修、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或雇員)等人員,依法處理主辦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