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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辦事細則  ( 107年01月16日)
第 9 條
采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訪視、採集登記、審議鑑定、移交等事項。
二、第二科:器物類文物史料之整理、登錄建檔、修護、委託管理、註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展示應用及推廣活動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