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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 107年01月17日)
第 11 條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