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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 107年01月17日)
第 12 條
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並應依規定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