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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 107年01月17日)
第 8 條
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必要時需變更、調整者,亦同。

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而不及編入議程之議案,得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凡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有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秘密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