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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二 章 職掌 ( 89年12月27日)
第 13 條
工程技術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檢察或審判機關之委託,辦理公共工程技術鑑定。
二、工程技術之審議及輔導。
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及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