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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二 章 職掌 ( 89年12月27日)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編制、員額配賦案件之擬議。
二、政府再造、行政革新、參與建議制度等相關案件之擬議。
三、職員任免、遷調、借調、兼職、動態、銓審及考試分發案件之擬議。
四、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議。
五、職員考績、獎懲、保障及差勤案件之擬議。
六、國父紀念月會、各項慶典、集會、講演、新進人員講習等案件之擬議。
七、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模範公務人員、工作績優人員、好人好事代表選拔等相關案件之擬議。
八、職員訓練、進修、研習及考察案件之擬議。
九、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案件之擬議。
十、員工及眷屬傷、病、身故慰問案件之擬議。
十一、退休人員及亡故員工眷屬照護案件之擬議。
十二、退撫基金、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扣繳之擬議。
十三、職員福利之規劃。
十四、職員、退休人員及其眷屬保險之擬議。
十五、人事資料之蒐集、管理及表報之編報。
十六、人事資訊系統之維護及更新。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