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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89年12月27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會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 4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