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 87年02月25日)
第 11 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