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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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 87年02月25日)
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