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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 87年02月25日)
第 3 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先行通知,並得指派各該機關之人員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