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 87年02月25日)
第 9 條
左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經邀約之公共工程及有關機關主管人員。
二、本會主任秘書、參事、技監、各處處長及各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