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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港區事業自主管理 ( 108年01月16日)
第 19 條
海關得設置聯合查核小組,就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等自主管理事項進行查核,並得執行實地盤點,自由港區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